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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評議專區

新竹縣立錦屏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實施要點

一、依據:

(一)新竹縣政府108年9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83701403B號函辦理。

(二)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

      會)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保障學生學習情境、生活教育及受教權益,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、尊

      重校園倫理,落實民主法治教育。

(二)申訴評議會的理想,使學生申訴制度落實於校園,發揮申訴制度的最大

      效能,促進校園和諧,創造優質教學和學習的環境。

三、方式::

     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,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,有關學生個人之管

      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,經其它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

      者,得提起申訴。

四、組織與運作:

     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,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學生

      申評會),置委員五人,任期一年,均為無給職,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 

      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(派)兼之 (期滿得續聘

      之)。必要時,得遴聘法律、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。

      學生申評會,由校長召集,開會時,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,召集並主

      持會議。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,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。

五、申訴人提起申訴者,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向學

    校為之。申訴之提起,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。學校對於逾期之申

    訴案件,不予受理。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並提出   

    具體證明者,不在此限。

六、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,同一案(事)件以一次為限。申訴人提起申訴

    後,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,得撤回申訴。申訴經撤回後,不得就同一案

  (事)件再提起申訴。

七、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申訴事件之評議決

    定,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;其他決議,以出席委員過

    半數同意為之。

八、申評會委員會議,以不公開為原則。申評會評議時,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

    專業之原則,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,並得通知申訴人及

    其父母、監護人、關係人到會說明。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,以無記

    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。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

    議、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,應嚴守秘密;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

    訴人之基本資料,均應予以保密。

九、申訴之評議決定,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,並應於評議決

    定之次日起十日內,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(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)。評

    議決定書,應載明事項:

    1.申訴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(居)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
    2.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(居)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

      號。

    3.主文、事實及理由;其係不受理決定者,得不記載事實。

    4.申評會主席署名。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,由代理主席署  

      名,並記載其事由。

    5.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。

    6.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十、經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,應妥為保護申

      訴人之權益,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。

十一.申訴網址: https://gpes.hcc.edu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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